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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rehabilitation),原意是复权,指恢复到原来应有的地位和状态。“康复”一词在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的含义。在医学领域内,将残疾人的医疗福利事业统称为康复。196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对康复的定义是:“康复是指综合地协调地应用医学的、社会的、教育的和职业的措施,对患者进行训练和再训练,使其活动能力达到尽可能高的水平。”1981年WHO给康复下了新的定义:康复是指应用各种有用的措施以减轻残疾的影响和使残疾人重返社会。康复不仅是指训练残疾人使其适应周围的环境,而且也指调整残疾人周围的环境和社会条件以利于他们重返社会。在拟订有关康复服务的实施计划时,应有残疾者本人、家属以及他们所在的社区参与。”世纪90年代WHO给康复下的定义是:“康复是指综合协调地应用各种措施,最大限度地恢复和发展病、伤残者的身体、心理、社会、职业、娱乐、教育与周围环境适应方面的潜能。”
康复概念的含义为:
①康复有不同的含义,在医学领域里,康复是一种行为,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恢复已经丧失的功能,减少残疾的影响,提高生活质量;
②康复的措施是多方面的,即涉及医学的,也包括非医学的措施,如教育的、职业的、社会的措施;
③在医学的措施中,即强调多学科协作的重要性,又强调以功能训练或再训练为基本原则;
④康复既是一种方法,又是一种处理和治疗的过程,是专门针对有功能障碍者,尽量最大限度减少残疾的影响程度,并使残疾人的残余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⑤康复应该是全面的,不但使残疾人在功能上得到康复,还要从心理上、职业上和社会上得到康复;
⑥强调环境因素的重要性,康复不仅是指训练残疾人使其知识环境,同时也要调整、改造残疾人周围的环境,以尽可能使环境适合于残疾人;
⑦提倡主动参与,在制订康复治疗、训练计划时,应有残疾者本人、家属及他们所在社区参与,从而增加患者对康复的兴趣,提高治疗效果;
⑧康复的思想应渗透到各个领域,并使其贯穿到医疗的全过程。康复的最终目标是使患者重返社会。
全面、系统康复又称三级康复,伤病后早期、恢复期和后遗症期的康复分别称为I、II、III级康复。早期康复(I级):通常在综合性或急症医院病房进行,即患者伤病后生命体征一旦稳定,就应开始早期康复;恢复期康复(II级):通常在康复中心或社区医院康复病房内进行;后遗症期康复(III级):主要在社区层面进行,即以家庭居所康复为特色的社区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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